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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保证金追偿权纠纷

保证金追偿权纠纷

内容:

一、【案情简述】原告惠州X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江先生、胡女士签订一份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原告将某小区的2单元703房,出卖给被告,付款方式为“首期款+银行按揭”方式,合同签订后,双方办理完了银行按揭手续,原告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。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,由于商品房为预售房,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出来,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,保证所放的贷款能及时地回款,所以银行都会要求开发商为业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并由开发商提供保证金账户。后来,由于被告两人要求离婚,在离婚诉讼过程中,两人均不愿意还贷,导致银行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扣款40000元,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,只有通过诉讼方式向两被告追偿,要求两被告返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。被告胡女士认为,现房产已被判给男方了,应由男方负责偿还,与女方无关。

二、【办案思路与律师心得】本律师是原告方代理律师。在上述案件中,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:一是合同买卖关系,二是抵押贷款合同关系,三是连带责任保证关系。两被告在购买房产时是夫妻关系,并以两人共同的名义购买房产,那是作为共同的买方,在办理银行按揭时,也是以两人的名义办理的贷款,贷款人是共同的贷款人。由于抵押需要房地产证,但在办理抵押贷款时,房地产证尚未办出来,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,故为保证银行贷款回款的安全,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。所以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,可以向两被告追偿。被告女方以已离婚并且房产判给了男方,但女方并不能以此理由来抗辩拒绝承担偿还的责任,因为债务是基于抵押贷款合同产生的债务,两被告是贷款合同中的共同贷款人,该债务也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。

律师心得: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,虽然之后离婚了,但离婚之后需要对离婚之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,并且离婚之后,如房产判决归属了男方,那双方应该去房产局及银行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,否则,就要承担偿还上述债务的责任。

三、【裁判结果】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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